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招采平臺“黑名單”列入情形規定
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招采平臺
“黑名單”列入情形規定
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推進市場競爭的公開、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在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招采平臺從事招標投標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參與招標投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招標代理機構相關情形
(一)招標代理機構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招標代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相關情形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擅離職守的;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七)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九)評標委員會成員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或者將與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記錄、摘抄、復印、拍照及帶出評標場所的;
(十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十四)評標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十五)評標委員會成員攜帶通訊工具、錄音錄像設備、移動存儲設備等進入評標區的;
(十六)評標委員會成員發表具有傾向性、誘導性的見解或者私下串通,試圖影響他人獨立評標的;
投標人相關情形
(十七)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
(十八)投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 ;
(十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二十)投標人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
(二十一)投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二十二)投標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二十三)投標人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二十四)中標人不按照投標文件和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與招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十五)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
其他相關情形
(二十六)投標人被“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網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及重大違法記錄的;
(二十七)投標人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名單中有不良記錄且未消除的。
注:“黑名單”信息有效期限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計算,期限1年,1年期滿后重新審核認定其是否可以移出黑名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主體在“其他相關情形”所涉條件消除后,可提交佐證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無需等待“黑名單”1年有效期屆滿,即可辦理移出。
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招采平臺“黑名單”列入情形規定.pdf